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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教會組織暨捐助章程(48)

第 1 條

本會稱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教會(以下簡稱本會)。(48)

第 2 條 本會事務所設在台北市10647羅斯福路三段269巷3號。(48)

第 3 條

本會為宣揚基督福音領人歸主為宗旨。(48)

 

本會依宗旨從事下列目的事業:

 

一  致力管理本會所有之土地、建物、備品等資產。

 

二  協助原住民教會致力宣教發展、文化研究、社區關懷。

 

三  協助原住民教會致力關懷弱勢團體、老人養護、幼兒教育、中途之家、殘障之家等社會福利慈善事工。

第 4 條

本會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伍拾萬零肆仟零肆拾元整;資產為指定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教會所屬教會使用目的所捐助之財產,或指定為將來同樣使用目的而捐助之財產。(48)

第 5 條

本會基本財產均由所屬教會捐助,完全為本會所有,不得由任何私人運用及所有。

第 6 條

財產非經該教會和會(信徒大會)之通過,呈請本會並經四分之三以上之董事同意核准,且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之承認,不得處分。

第 7 條

本會設董事會九名至十一名,由原住民中會、區會組織董事會,並由董事中互選董事長及常務董事若干人。(49)

第 8 條

董事均為無報酬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補缺之董事其任期限於前任者之任期。(52)

第 9 條

董事喪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會員資格時,當然解任之。

第 10 條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常務董事及董事受董事長之指示分掌會務。

第 11 條

董事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二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48)

第 12 條

董事會應以半數以上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會之決議除處分財產另有規定外,應以出席董事半數以上之同意,贊否同數時,得由主席裁定。

第 13 條

本會若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教會解散時,當然解散之。 (48)

第 14 條

本會解散時,本會之財產經董事會全體一致議決,可移轉其最近本會捐助章程第3條所規定之目的,於中華民國法律下立案之法人。

第 15 條

本章程經本會董事會通過,呈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或總委會)及主管機關核備實施,修改時亦同。(49)

第 16 條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教會屬下各中/區會及其屬下教
會及機構名稱如下:
本法人屬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各機構、太魯閣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阿美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東美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西美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排灣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泰雅爾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布農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中布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南布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東部排灣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魯凱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鄒族族群區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達悟族群區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比努悠瑪雅呢族群區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賽德克族群區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56)


原住民宣道會組織暨捐助章程(48)

第 1 條

本會稱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以下簡稱本會)。(48)

第 2 條 本會事務所設在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69巷3號。

第 3 條

本會為圖謀基督教健全之發展,致力幫助原住民教會為宗旨。本會依宗旨從事下列目的事業:(47)

 

一 致力管理本會所有之土地、建物、備品等資產。

 

二 協助原住民教會從事宣教發展、文化研究、社區關懷。

 

三 協助原住民教會致力關懷弱勢團體:老人養護、社區教育、幼兒教育、中途之家、殘障之家等社會福利慈善事工。

第 4 條

本會資產分為下列三種:

 

一  基本財產:即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以下簡稱北部大會)所捐助指定為幫助弱小教會之財產。

 

二  特別財產:謂指定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以下簡稱原住民宣道會)所屬教會使用為目的而捐助之財產,或指定為將來同樣使用目的而捐助之財產。(48)

 

三  通常財產:謂非屬基本財產或特別財產而指定為本會而捐助之財產及基本財產所產生之孳息。

第 5 條

本會基本財產均由北部大會捐助為本會所有,不得由任何私人運用及所有。

第 6 條

基本財產非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且呈請總會或總委會及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處分。

 

特別財產經教會小會之決議呈請本會並經總會或總委會及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處分。(48)

第 7 條

本會設董事十一人,由平地中會三名、原住民中會及族群區會選派代表六名,總會代表二名組織之,並由董事中互選董事長及常務董事若干人。(49)

第 8 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補缺之董事,其任期限於前任者之任期。(52)

第 9 條

董事喪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會員資格時當然解任之。

第 10 條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事務。常務董事及董事受董事長之命令分掌會務。

第 11 條

本會得置專任或兼任幹事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並由董事會任免之。幹事得由基本財產之孳息支付薪俸。

第 12 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一次,董事長認為必要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得開臨時會。

第 13 條

董事會應以半數以上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會之決議除處分財產另有規定外,應以出席董事半數以上之同意,贊否同數時得由主席裁定。

第 14 條

本會遇原住民宣道會解散時,當然解散之。

第 15 條

本會解散時,本會之財產經董事會全體一致決議,可移轉其最近本會捐助章程第3條所規定之目的,於中華民國法律下立案之法人。

第 16 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並經總會或總委會同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實施,修改時亦同。(49)

第 17 條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屬下各中、區會及其屬
下教會及機構名稱如下:
本法人屬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各機構、太魯閣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阿美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東美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西美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排灣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泰雅爾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布農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中布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南布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東部排灣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魯凱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鄒族族群區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達悟族群區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比努悠瑪雅呢族群區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賽德克族群區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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