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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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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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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權與社會

    壹、理念

    一、基於信仰告白,積極捍衛原住民尊嚴與權利,見證主的公義、憐憫與慈愛。
    二、以宣掦主耶穌基督的救恩為核心,原住民族自治作為原住民權利運動的內涵。

    貳、事工

    一、法政監督
    原住民族權利之流喪,主要在於當前各項法規以及行政機關的侵權,並衍生許多生活與文化的議題衝突,基於爭取原住民族權益,積極對時政提出評判,並監督各項法案與施政。

    立法院於2005年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後,可以作為原住民族自治之前的權利保障依據,故應積極督促各及政府在立法、修法與施政上,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

    近年重大原權事件:

    (一)2008年莫拉克颱風及其水災重創台灣南部原住民族原鄉地區,草率訂定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及其後續衍生的諸項政策規範,具有強制迫遷的內涵,迄今仍不斷引發諸多爭議,然而該重建模式嚴然成為公家機關的災後處置範例,在全球氣候變遷的趨勢下,極端氣候帶來的災禍機率提昇,故政府政策恐繼續衝擊原住民權益。
    (二)隨著2010年的地方制度法修法,是年12月五都升格後,原本擁有地方自治形態的五個原住民鄉亦隨之失去自治權,未來桃園縣亦已準備升格,原住民族又將失去一個原住民鄉,是以,原住民族的土地權更是嚴重流失。
    (三)在原住民社會努力爭取落實原基法的同時,政府執意推動不具自治內涵、甚至架空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自治法案,在原運力爭以及各界聲援下進行強力監督,幸而未在第七屆立法委員任內強行通過,雖期盼政府可以雙軌地重新由下而上地研擬具有真實自治精神的自治法案,並以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來施政,然而卻仍需繼續憬醒地監督政府,避免侵權法案繼續推動。

    二、社會關懷

    (一)原住民族權利運動雖起起伏伏卻未曾間斷,並以不同形態繼續推動,然近年卻在各地方原住民地區發生了許多權益爭議,並進而發展成為組織行動,如杉林海灣BOT事件、退輔會大農大富土地爭議、反水庫行動、超限利用爭議、蘭嶼核廢外洩事件與南田核廢場爭議等等,需要聲援與關懷。
    (二)對於都市原住民議題,包括工作、文化甚至族群問題,一直都是當代的重要課題,然而整體社會對此的關注不若對原鄉議題的關懷,本會除了透過教會系統發揮關懷與救濟,亦透過社會行動進行發聲工作。

    三、培力活動

    (一)原住民族紀念日與原住民族自治運動:透過每年8月1日之原住民族日之
    活動,加強原住民族自治的共識與決心。
    (二)串連各原住民在地組織,並以URM、OST等培力課程,加強在地組織,
    形成原住民各項政策及權利之爭取與批判的在地化主體能量。

    四、國際交流

    加強與日本愛努族交流、南島各原住島國及美、澳、紐、加等先進原住民政策的國家參訪及交流,建立友善的支持系統與關係。

  • 產發中心

    一、原宣產發歷史背景

    在921地震之前,總會原住民宣教委原會,針對原住民在產業上所遭遇的困難,著手進行原住民產業發展的關懷。後來經總委會認可,原宣因而組成產發小組來投入這一項使命,在上帝的帶領下,成為原宣產業發展中心。銷售通路一直是原住民產業的挑戰,要快速銷出就難免被不肖商人從中強力剝削,不然就要在短銷與腐壞之間掙扎。產發小組首先關懷的一項重要事工,是原住民農產品的銷售通路。921之後,原住民的產品通路更加的困難,於是開始與地方教會與機構協商,允許原住民的農產品在地方教會與醫院所提供的地方,成為窗口來銷售,一同協助原住民產業的穩定發展。

    二、原宣產發事工

    產發事工在所有平地與原住民同工的努力下,先後協助了包括新竹及桃園、台中、苗栗等的甜柿,桃園復興、梨山及新竹的水蜜桃、那瑪夏的五月桃、崙山的苦茶油、花蓮馬圵農場的有機農產品、黑暗部落金針的故鄉、以及八八風災後的一些重建中心的產業等。其中有的產品已經打響了名號,每年到了產季,地方教會或是信徒等,就會自己揪團上山到原鄉部落區去購買,如達觀的甜柿、鎮西堡的水蜜桃、高雄那瑪夏的五月桃等,逐漸達到擁有獨立通路的狀態。

    經由產發協助的產品,也會有「PCT原宣產發」的標籤貼在產品上面。原宣產發中心的事工,從協助農產品的銷售開始,逐漸的往其他的產業,包括手工藝品、民宿及文化產業和創意產業等方向來協助原住民在各項產業上的發展。

    原宣產發中心之成立,雖然在人力及物力上極度缺乏,本中心期待能扮演提拱原住民各項產業發展之相關資訊平台,並以原民為主體舉辦相關產業研討會議及諮詢座談等活動。

    三、原宣產發與信仰

    關懷,是信仰的表現,因著關懷與協助,使得在困境中的原住民再站起來。到台灣宣教的宣教師及傳道前輩,依據當時最切身的需要開始做起,創立醫院(新樓、馬偕、彰基),訓瞽堂,各級學校,職域傳道及關懷機構等,與上帝的子民在一起,感受他們的痛苦,致力於關懷社會的服務,使人接觸到上帝的福音,並幫助他們解決問題。

    關懷性的事工,是一種永不止息的事工。原宣產發學習宣教師及傳道前輩的美好做為,以關懷原住民產業發展的方式來從事宣教事工,在宣教中協助產業,進而以產業支持宣教,讓所有的同工和原住民一同體驗上帝的愛。

    四、原宣產發之展望

    在產業發展上,從產發小組一直到現在的產發中心,協助銷售的通路逐漸有一個穩定的模式,目前行銷的網路除各地方教會與醫院外,尚有快樂聯播網「真心真情惜台灣」節目中做產品宣傳廣告。為了因應不斷演進的社會,不同的銷路平台與網路(network),各種產業技術的精進(如農產品的管理、產品與部落文化的結合、優質民宿觀光及輔導行銷等),是原宣產發中心與原住民要繼續努力的。

    原住民的部落散居各地,產業發展所需關注的幅地很廣,在宣教與事工上都需要很多的人力與物力,需要關懷協助的原住民還有很多,這是產發事工的一個困境。雖然軟弱使人不願見到令人喪氣的困境,但是,沒有困境,人就不會緩一緩腳步,重新體會與思考主上帝在人的心中所要彰顯的榮耀。哥林多後書十二章九節:主對我說:「我的恩典夠你用,因為我的能力是在人的軟弱上顯得完全。」願上帝賜福於產發的事工,也賜福於所有關心原住民福音事工的人。

  • 原住民大專中心

    台北原住民大專學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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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原住民大專學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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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原住民大專學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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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原住民大專學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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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宣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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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會

    原住民教會組織暨捐助章程(48)

    第 1 條

    本會稱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教會(以下簡稱本會)。(48)

    第 2 條 本會事務所設在台北市10647羅斯福路三段269巷3號。(48)

    第 3 條

    本會為宣揚基督福音領人歸主為宗旨。(48)

     

    本會依宗旨從事下列目的事業:

     

    一  致力管理本會所有之土地、建物、備品等資產。

     

    二  協助原住民教會致力宣教發展、文化研究、社區關懷。

     

    三  協助原住民教會致力關懷弱勢團體、老人養護、幼兒教育、中途之家、殘障之家等社會福利慈善事工。

    第 4 條

    本會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伍拾萬零肆仟零肆拾元整;資產為指定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教會所屬教會使用目的所捐助之財產,或指定為將來同樣使用目的而捐助之財產。(48)

    第 5 條

    本會基本財產均由所屬教會捐助,完全為本會所有,不得由任何私人運用及所有。

    第 6 條

    財產非經該教會和會(信徒大會)之通過,呈請本會並經四分之三以上之董事同意核准,且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之承認,不得處分。

    第 7 條

    本會設董事會九名至十一名,由原住民中會、區會組織董事會,並由董事中互選董事長及常務董事若干人。(49)

    第 8 條

    董事均為無報酬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補缺之董事其任期限於前任者之任期。(52)

    第 9 條

    董事喪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會員資格時,當然解任之。

    第 10 條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常務董事及董事受董事長之指示分掌會務。

    第 11 條

    董事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二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48)

    第 12 條

    董事會應以半數以上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會之決議除處分財產另有規定外,應以出席董事半數以上之同意,贊否同數時,得由主席裁定。

    第 13 條

    本會若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教會解散時,當然解散之。 (48)

    第 14 條

    本會解散時,本會之財產經董事會全體一致議決,可移轉其最近本會捐助章程第3條所規定之目的,於中華民國法律下立案之法人。

    第 15 條

    本章程經本會董事會通過,呈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或總委會)及主管機關核備實施,修改時亦同。(49)

    第 16 條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教會屬下各中/區會及其屬下教
    會及機構名稱如下:
    本法人屬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各機構、太魯閣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阿美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東美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西美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排灣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泰雅爾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布農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中布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南布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東部排灣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魯凱中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鄒族族群區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達悟族群區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比努悠瑪雅呢族群區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賽德克族群區會屬下各教會及其機構。(56)


    原住民宣道會組織暨捐助章程(48)

    第 1 條

    本會稱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以下簡稱本會)。(48)

    第 2 條 本會事務所設在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69巷3號。

    第 3 條

    本會為圖謀基督教健全之發展,致力幫助原住民教會為宗旨。本會依宗旨從事下列目的事業:(47)

     

    一 致力管理本會所有之土地、建物、備品等資產。

     

    二 協助原住民教會從事宣教發展、文化研究、社區關懷。

     

    三 協助原住民教會致力關懷弱勢團體:老人養護、社區教育、幼兒教育、中途之家、殘障之家等社會福利慈善事工。

    第 4 條

    本會資產分為下列三種:

     

    一  基本財產:即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以下簡稱北部大會)所捐助指定為幫助弱小教會之財產。

     

    二  特別財產:謂指定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以下簡稱原住民宣道會)所屬教會使用為目的而捐助之財產,或指定為將來同樣使用目的而捐助之財產。(48)

     

    三  通常財產:謂非屬基本財產或特別財產而指定為本會而捐助之財產及基本財產所產生之孳息。

    第 5 條

    本會基本財產均由北部大會捐助為本會所有,不得由任何私人運用及所有。

    第 6 條

    基本財產非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且呈請總會或總委會及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處分。

     

    特別財產經教會小會之決議呈請本會並經總會或總委會及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處分。(48)

    第 7 條

    本會設董事十一人,由平地中會三名、原住民中會及族群區會選派代表六名,總會代表二名組織之,並由董事中互選董事長及常務董事若干人。(49)

    第 8 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補缺之董事,其任期限於前任者之任期。(52)

    第 9 條

    董事喪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會員資格時當然解任之。

    第 10 條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事務。常務董事及董事受董事長之命令分掌會務。

    第 11 條

    本會得置專任或兼任幹事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並由董事會任免之。幹事得由基本財產之孳息支付薪俸。

    第 12 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一次,董事長認為必要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得開臨時會。

    第 13 條

    董事會應以半數以上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會之決議除處分財產另有規定外,應以出席董事半數以上之同意,贊否同數時得由主席裁定。

    第 14 條

    本會遇原住民宣道會解散時,當然解散之。

    第 15 條

    本會解散時,本會之財產經董事會全體一致決議,可移轉其最近本會捐助章程第3條所規定之目的,於中華民國法律下立案之法人。

    第 16 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並經總會或總委會同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實施,修改時亦同。(49)

    第 17 條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屬下各中、區會及其屬
    下教會及機構名稱如下:
    本法人屬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各機構、太魯閣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阿美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東美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西美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排灣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泰雅爾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布農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中布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南布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東部排灣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魯凱中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鄒族族群區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達悟族群區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比努悠瑪雅呢族群區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賽德克族群區會屬下教會及其機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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